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術道德,規范學術行為,提高學術素養,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規定,圍繞《江西省關于科研誠信建設實施辦法》有關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學院所有從事教學、科研項目及相關工作的在職教師、研究人員、職工(以下統稱科研人員),以“贛州職業技術學院”(Ganzhou Polytechnic,英文簡稱:GZPT)名義發表作品的;參與其他學校、單位的科研(技)項目,均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科研人員應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應牢固樹立正確的學術價值觀,堅持真理,自覺維護科學尊嚴,旗幟鮮明地反對偽科學;應加強職業道德修養,遵守學術道德,自覺維護科研人員的聲譽。
第四條 科研人員在學術研究中要有嚴謹求實、科學創新的精神,不怕困難、刻苦攻關、大膽探索、用于創新,堅決反對急功近利、浮夸浮躁和不勞而獲的行為。
第五條 科研人員在學術活動中要弘揚團結協作的精神,相互尊重、主動配合,避免不利于團結協作的現象發生,反對為個人或小團體私利而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利益。
第六條 學術研究應以科學探討為目的,科研人員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嚴謹的方法進行科研工作,在申報項目或接受委托項目時,應對項目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和可行性論證;在科學技術評價過程中,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在技術交易活動中遵循誠實、守信、互利的原則。
第七條 科研人員在學術研究活動中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和學術道德規范:
1.在學術活動中,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江西省科技廳等六部門印發的《江西省關于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2.進行學術研究時,應首先檢索與之相關的文獻,了解相關領域他人的成果,承認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3.在學術研究中使用和介紹他人成果時,應當注明出處。從他人作品中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4.合作研究的成果應根據合作者對成果所做的貢獻大小順序署名,但另有約定的除外。成果的署名應在成果公開前,經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成果第一完成人對成果整體負責。
5.對自己或他人的成果進行介紹、評價、翻譯、注釋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正當使用學術批判權力,同時也要正確對待學術批評,同時承擔相應責任。
6.在各種科研合作與交流及其他各種社會、經濟活動中,應保守國家秘密和學院的科研技術秘密,嚴格保護學院、國家知識產權,公開和使用保密的成果時應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第八條 科研人員不得有以下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
1.抄襲他人已發表或已經完成但未發表的成果,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
2.主觀臆造學術結論,或為得出主管愿望上的學術結論而故意捏造、偽造、篡改實驗數據、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資料;
3.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書和材料中填寫個人學術情況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涂改或偽造專家鑒定、各種證書或其他學術證明材料;
4.未參加實際研究或未經作者同意,在別人發表的作品或完成的成果上署名;
5.故意夸大自己或他人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及社會效益;
6.未全面了解他人成果和學術思想而對其歪曲或詆毀,對正常學術批評采取報復行為;
7.利用自身的工作職務、學術地位、學術評價及評審權力,收受賄賂,故意壓制、詆毀他人學術活動、學術思想和成果;
8.為獲得自身學術利益而對他人行使賄賂;
9.違反保密原則和知識產權規定,對外泄露應保密的學術事項;
10.其他違反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
第九條 學院及相關部門在維護學術道德方面具有并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在人事錄用、職稱晉升、崗位聘任、項目審批和評優評先中,認真核實候選人或項目負責人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對有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并經查實者,試行一票否決;
2.對發現的有違反學術道德的情況,根據規定程序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
第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評估學術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存在的問題,受理對學術道德方面的署名投訴或申訴,并按照有關程序嚴肅認真對有關學術道德問題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收到投訴或申訴之后,在規定期限內會同當事人所在部門共同討論,決定對該投訴或申訴是否正式立項調查。
第十二條 在決定對投訴或申訴正式調查后,院學術委員會應成立調查組。調查組應通知投訴或申訴人,責成會同相關系(部)在規定期限內對有關事實和結論進行認定,提交書面調查報告,對調查事項做出明確的答復和處理意見的建議。
第十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根據調查組調查報告,決定對被投訴人處理意見,并呈報院黨委會審議通過。處理意見書下達至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并以適當方式通報全院。對被投訴人的處理意見記入其個人(學術)檔案。
第十四條 院學術委員會調查組和有關部門在調查過程中應采取適當可行的措施保護投訴人和申述人。在院學術委員會做出最終處理決定之前,一切調查工作和資料均在保密范圍,有關人員不得泄露調查細節和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針對不同程度違反學術道德,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處理:
1.對當事人給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2.取消項目立項資格,撤銷已獲資助項目或終止項目,追回科研項目經費,并在兩年內不得申報參與各類項目計劃;
3.撤銷已經獲得獎勵、榮譽稱號,追回獎金;
4.一定期限(至少一年)內取消晉升職務職稱、擔任評審專家等資格;
5.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6.調離教學、科研崗位;
7.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當事人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黨員的,依紀依規給予黨紀處分。涉嫌詐騙、貪污科研經費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移交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8.違背科研道德誠信行為的調查處理程序及具體處理辦法以國家完善出臺的調查處理規則為準。
第十六條 本規范由科研處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試行三年。
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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