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學院內部管理,增強全體教職工的崗位責任意識,加強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學院各項工作有序高效運行,促進形成良好校風,以適應學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勤
(一)考勤對象及范圍
全院教職工(含聘用人員)
(二)要求
學院全體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校規校紀,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堅守崗位,盡職盡責。管理及工勤人員圍繞各自崗位職責,做好本職工作;專業技術人員圍繞承擔的教學、科研工作,科學分配時間,高質量完成本職工作。全體教職工要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按時參加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積極承擔學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考勤方式
1.學院所有行政管理人員和教輔人員均實行坐班考勤。
2.專職教師實行上課考勤。
3.學院黨政組織召開的政治學習、各種會議(教職工大會、中層干部會、中心組學習會等)實行實地簽到考勤。
(四)考勤方法
1.行政管理人員和教輔人員考勤由各處室負責人對所屬處室人員進行每天到崗簽到考勤,并填寫考勤表。處室簽到考勤實行月報制度,各處室將《月考勤統計表》、《處室職工日簽到表》于次月10日前報送組織人事處。
2.承擔教學授課任務的教師考勤由教務處、各系部及教學督導人員三方進行課堂考勤。根據課表安排,由教務處、系部、教學督導人員每天安排人員在教室進行課堂考勤,并填寫《教師考勤記錄表》,于次月10日由教務處統一匯總后報送校組織人事處備案。
3.學院組織的全體教職工大會、黨員大會及其他各種會議(活動)實行簽到考勤,由相關職能科室負責考勤,會后將簽到結果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五)考勤結果及處理
1.考勤結果分正常、遲到、早退、事假、公假、病假、曠工等七種。
2.考勤結果由學院組織人事處統一審核,學院人事處會同有關處室對考勤工作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督促,及時了解考勤制度執行情況,并公布抽查結果。考勤結果作為確定教職工績效工資發放、獎懲、年度考核、職務職稱晉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據,對工作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等情況,除對處室負責人和當事人經濟處罰外,并視情節做出行政處理,通報全校。
3.考勤津貼發放按《贛州職業技術學院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執行。
二、請假
(一)請假原則
1.教職工凡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期滿后,本人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凡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2.本人在外因緊急情況等原因,事先難以辦理書面審批手續的,須通過電話等手段及時口頭請假或委托他人請假,事后應盡快到校補辦有關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凡有教學任務的教師請假,憑假條須到教務處、系部安排好請假時間內的課,擔任了班主任工作的還應到學工處、系部安排好班務工作。
(二)請假的類別及期限
1.病假: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可以提出病假請求。請假期限根據實際病情而定。凡請病假者,必須附上病歷卡及縣級以上醫院醫生診斷證明。
2.事假:教職工有私事應盡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確有急事需請假應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或學院同意外出參加有關會議、理論學習或業務培訓以及學習考察等公務活動,可憑文件或通知請公假。
4.婚假:教職工結婚憑結婚證提出請婚假。達到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5.產假:①女教職工分娩,可向學校請產假。正常生育的為158天,并給予男方15天護理假。②難產、雙生以上的再增加15天。③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天,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
6.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職工可請喪假。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1—3天的喪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7.教職工的探親假安排在寒暑假。
以上請假日計算,除事假按實際工作日計算外,其余類型的請假期計算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請假批準權限及辦理程序
1.書記、院長請假按市委市政府規定執行。
2.副院級領導請假由書記、院長審批。
3.黨群口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請假報分管領導審核后報書記審批,同時報告院長知曉;行政管理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請假報分管領導審核后報院長審批,同時報書記知曉。
4.中層副職請假3天以內由分管院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由院長、書記審批。
5.參加全校性活動(政治學習、業務學習、例會等)時需請假者,由活動主持者審批臨時假并報人事處登記。
6.教職工凡需請事假、病假半天以內,由處室主要負責人審批(如需上課,先由教務處審核),交接好工作后即可如期離崗。
7.教職工請假1—2天,由本人書面申請,由處室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并報分管領導知曉; 3—5天,由本人書面申請,經處室主要負責人報分管領導審核批準;5天以上1個月以內的,由本人書面申請,經處室主要負責人報分管領導審核,再報書記、院長批準;1個月以上的報院長辦公會審批。(如需上課,同時執行第5、第10條之規定)
8.對在已批準的請假期內,個人需要續假的,需再按上述有關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辦理請假手續。申請續假未經同意而逾期不返校的,按曠工處理。
9.連續請病假者,每月應交驗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不得一次請病假長期治養。學院根據需要可查閱請假人的有關證明或提請相關部門重新診斷,如發現弄虛作假的除取消已批準的假外,作曠工論處。
10.凡超過批準權限準假的,由審批人承擔相應責任。凡請假人請假事由、類別不實的或提供證明材料不實的,由請假人承擔相應責任。
11.職工請假期間工作任務,由處室負責人妥善安排。教師因事請假2天以內(含2天),由教務處、系部調課,其缺課由請假人自行補上。請假2天以上,則由教務處、系部安排人員代課。
12.所有審批后的假條報組織人事處備存。
(四)請假期間的有關規定
1.請假期間的績效發放按《贛州職業技術學院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執行。
2.病假基本工資發放規定:
(1)教職工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含兩個月),按本人基本工資發放。
(2)教職工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基本工資照發。
(3)教職工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含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B、工作年限滿十年和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產假、公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
4.病、事假累計請假在30天以上的,年終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級。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若與國家、省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省有關政策為準。其解釋權屬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