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什么?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
2.如何做好黨的宗教工作,把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好?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強調,做好黨的宗教工作,把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好,關鍵是要在“導”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準,做到“導”之有方、“導”之有力、“導”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
3.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必須在政治上自覺認同、在文化上自覺融合、在社會上自覺適應,與社會發展同步、與時代進步同頻,成為社會建設的和諧因素和國家建設的積極力量。
4.為什么必須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支持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引領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用團結進步、和平寬容等觀念引導廣大信教群眾,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義、禮儀制度的同時,深入挖掘教義教規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對教規教義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這是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宗教發展的必由之路。
5.怎樣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必須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必須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須辯證看待宗教的社會作用,必須重視發揮宗教界人士作用。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就是要引導信教群眾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維護祖國統一,維護中華民族大團結,服從服務于國家最高利益和中華民族整體利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文化,努力把宗教教義同中華文化相融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國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引導相適應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支持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
6.為什么堅持以“導”的態度對待宗教?
對待宗教堅持“導”的態度,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宗教問題和宗教工作重要論述的核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的精髓所在。這一重要理念既是世界觀,也是方法論,為做好新時代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宗教問題“放”不得,也“收”不得,正確的態度在“導”。
7.處理宗教問題的20字原則是什么?
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
8.加強宗教界人才隊伍建設應當堅持的標準是什么?
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關鍵時起作用。
9.為什么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規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用法律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確處理宗教領域各種矛盾和問題的根本途徑。黨中央高度重視宗教法治建設,在制定《民法總則》、《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等重要法律中,將宗教問題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其中,為規范和調節宗教與相關社會事務的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領導修訂并頒布《宗教事務條例》為規范和管理宗教事務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治保障。
10.什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指政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宗教方面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和行為,以及社會公共活動涉及宗教界權益的關系和行為的行政管理。依法進行管理,就是要切實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證正常宗教活動的有序進行,保護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要旨,在于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
11.我國有哪些宗教和宗教團體?
我國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五大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有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等。各宗教團體按照各自的章程選舉、產生領導人和領導機構。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也相應成立地方各級宗教團體。
12.《宗教事務條例》是何時頒發的?
第一次頒發時間:2004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
第二次修訂時間: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國務院令第686號,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13.怎樣理解必須堅持宗教與教育相分離的原則?
根據《教育法》和《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不得在國民教育各級各類學校中傳播宗教、發展信徒、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宗教活動、建立宗教組織;嚴禁教會舉辦有未成年人參加的夏令營等各類營會活動;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國民教育各級各類學校講授宗教課程、開設講座;不得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不得在社會公共場所、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中進行傳教活動。任何宗教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都不能干預行政、干預司法、干預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決不允許強迫任何人特別是未成年人入教出家和到寺院學經;決不允許恢復已經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宗教壓迫制度;決不允許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14. 為什么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廣告營銷?
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是指以宗教作為噱頭、利用宗教影響進行商業營銷,其實質還是借教斂財,是一種“搭便車”的行為,這種行為違背了宗教組織的非營利性質,助長了宗教商業化傾向,損害了宗教界合法權益,不利于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因此需要嚴格禁止。
15.我國憲法中關于宗教方面有何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16.宗教與邪教的區別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所謂邪教組織,就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邪教的本質是反科學、反人類、反社會、反政府的。幾乎所有的邪教組織都盜用過傳統宗教的教規、教義和信仰術語,并將其夸張和歪曲,為它的反社會目的服務。而我國的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提倡對所在社會采取包容接納和參與的積極態度,大力提倡優良的社會倫理。把愛國守法、熱心公益、維護社會穩定、共同建設文明進步的社會作為信教群眾的自主意識。因此,邪教根本不是宗教,它是一種邪惡勢力,是危害社會的毒瘤。
17.宗教與封建迷信的區別是什么?
宗教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它一般由信仰和觀念、道德規范、宗教儀式、戒律、經典、活動場所和組織等基本要素構成。封建迷信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一種陋習,一般是由神漢、神婆等迷信職業者主持的算命、看風水、求簽、ト卦等活動組成,沒有正式的組織形式、儀式、儀規、戒律、經典。
18.什么是信教公民集體宗教活動?
按照宗教習慣,信教公民可以在自己家里過宗教生活,如祈禱、誦經、禮拜、封齋等,這屬于個人宗教活動。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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